新北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 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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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階段 |
作業流程 |
步驟說明 |
作業期限/權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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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申請階 |
1.1公告 |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每年2月底前,將申請實驗教育之相關資訊,公告於教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pc.edu.tw/)。 |
每年2月底前/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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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辦理知能研習 |
辦理知能研習(至少半日),邀請已申請通過者分享注意事項及計畫撰寫重點,和委員意見交換。 |
每年10月底前/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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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線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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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申請資格: 申請人於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或10月1日至10月31日依不同辦理方式線上填具申請書後,向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請。 貳、申請辦理方式如下: 一、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填具「新北市○○學年度○○階段非學校型態個人實驗教育申請書」及「新北市○○學年度○○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書(個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二、團體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共同獲推派一人為代表,填具「新北市○○學年度○○階段非學校型態團體實驗教育申請書」及「新北市○○學年度○○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書(團體)」,向團體成員設籍占最多數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三、機構實驗教育: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填具「新北市○○學年度○○階段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申請書」及「新北市○○學年度○○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書(機構)」,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
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或10月1日至10月31日/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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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階段 |
3.1線上審查 |
承辦學校審查申請人提供之申請書表是否有需補正事項。 |
15天/承辦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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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通知補正 |
經審查申請人提供之申請書表有需補正者,一次告知應請補正事項並請申請人於期限內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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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不予受理 |
對於經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內補正事宜,屆期仍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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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報請審議 |
承辦學校彙整通過線上審查之申請書表,報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組成之新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 |
10天/承辦學校、教育局、新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設籍學校代表、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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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召開初審會議及審議會 |
壹、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組成新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並召開共識會議(與審議委員溝通並建立一致性審議標準)及審議會。 貳、審議會開會前,先行提供審查意見予申請人。審議會開會時,屬個人實驗教育審議案件者,得邀請申請人列席陳述意見;屬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審議案件者,應邀請申請人或其推派提出申請之代表列席陳述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本人、設籍學校代表或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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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審議 |
壹、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學生受教育權之保障。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三、預期成效。 貳、若實驗教育計畫為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並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負責人、主持人與參與實驗人員之資格及專業能力。 二、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之健全性及收費規定之合理性。 三、授課安排時間之適當性。 参、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依申請方式不同可分為2類: 一、個人或團體實驗教育,由本府許可辦理。 二、機構實驗教育,由本府許可籌設。機構實驗教育許可籌設期間,以1年為限;期間屆滿1個月前,得申請延長1年,並以1次為限。 |
2個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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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複審 |
經審議結果為複審,於書面通知單敘明計畫修正意見,並請申請人檢具變更後之實驗教育計畫再送本府教育局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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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不予許可 |
經複審後,審議結果仍為不通過者,不予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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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辦理學籍 |
新北市教育局於申請案經審議通過後,通知設籍學校辦理學籍相關事宜。 |
20天/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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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階段 |
8.成果報告 |
申請人應將報告書報新北市教育局備查,因申請方式不同可分3類: 壹、個人實驗教育:應於每1學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 貳、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 一、每學年度應擬訂實驗教學計畫,每1學年度結束後,應提出年度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後,2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 二、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提出年度報告書之同時,提出該年度預算書及年度決算表。 |
每年9月底前或每年8月底前/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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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訪視評鑑 |
壹、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每學年組成訪視小組辦理訪視,必要時,並得請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團體、機構進行成果發表。 貳、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訪視前,應公布訪視項目,訪視後,應公布訪視結果。 参、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機構實驗教育計畫期滿3個月前,應辦理成效評鑑。 |
採定期或不定期訪視/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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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訪視結果 |
訪視結果不佳者,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應予以輔導;訪視結果優良者,得予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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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限期改善 |
違反實驗教育者,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書面通知違反實驗教育計畫之申請人應限期改善事項,申請人透過修正原實驗教育計畫或由審議會提列複訪對象,改善情形審議結果提交審議委員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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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計畫終止 |
審議改善結果未通過者,下一學年需提交實驗教育計畫,並出席下一學年度之審議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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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計畫續辦 |
申請人可憑訪視結果優良或限期改善後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原計畫續辦。 |
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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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結案 |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告一階段。 |
每年9月底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