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申請作業公告
※本次申請案件請使用最新公告範例版本,請勿使用往年版本撰寫。
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略以:「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二、 1115學年度本市送件期間為:
(一)第一次(115學年度第1學期):115年4月1日(星期三)至115年4月30日(星期四)。
(二)第二次(115學年度第2學期):115年10月1日(星期四)至115年10月31日(星期六)。
(三)續申請者,請依上述期間提出申請。
三、 有意申請實驗教育者,請於新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暨線上申請系統註冊帳號(屬賡續者請直接輸入帳號及密碼登入)及線上申請(網址:https://nee.ntpc.edu.tw/),於線上填妥並上傳資料。
四、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機構實驗教育: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請申請人確認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是否為新北市內。
五、 依據教育部 114年 2月 1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5506556A號令,「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4條第 3項學生招收人數規定如下:
(一) 同時招收國小及國中階段學生者,總人數不得超過 250人。
(二) 僅招收國小階段學生者,總人數不得超過 150人。僅招收國中學生者,總人數不得超過 75人。
(三) 同時招收國中及高中階段學生者,國中階段總人數不得超過 75人,高中階段總人數不得超過 125人。
(四) 同時招收國小、國中及高中階段學生者,國小及國中階段總人數不得超過 250人,高中階段總人數不得超過 125人。
六、 本次審議結果以新北市政府正式公文函發,並以申請書之常用電子信箱聯繫,不再進行電話通知,請申請人留下正確之通訊地址及電子信箱以利通知。
七、 實驗教育相關訊息請至本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網站(網址:https://nee.ntpc.edu.tw/)。
八、 請務必於申請期限內完成線上申請表填寫、各項資料電子檔上傳,前述各項要件如有缺漏視同申請未完成,不進行實質審議程序。
九、如有相關疑問,請洽教育局承辦人員。
(一)國中小階段:(02)29603456分機2821 或2619倪先生或陳小姐。
(二)高中職階段:(02)29603456分機2653 葉小姐。
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略以:「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二、 1115學年度本市送件期間為:
(一)第一次(115學年度第1學期):115年4月1日(星期三)至115年4月30日(星期四)。
(二)第二次(115學年度第2學期):115年10月1日(星期四)至115年10月31日(星期六)。
(三)續申請者,請依上述期間提出申請。
三、 有意申請實驗教育者,請於新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暨線上申請系統註冊帳號(屬賡續者請直接輸入帳號及密碼登入)及線上申請(網址:https://nee.ntpc.edu.tw/),於線上填妥並上傳資料。
四、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機構實驗教育: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請申請人確認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是否為新北市內。
五、 依據教育部 114年 2月 1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5506556A號令,「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4條第 3項學生招收人數規定如下:
(一) 同時招收國小及國中階段學生者,總人數不得超過 250人。
(二) 僅招收國小階段學生者,總人數不得超過 150人。僅招收國中學生者,總人數不得超過 75人。
(三) 同時招收國中及高中階段學生者,國中階段總人數不得超過 75人,高中階段總人數不得超過 125人。
(四) 同時招收國小、國中及高中階段學生者,國小及國中階段總人數不得超過 250人,高中階段總人數不得超過 125人。
六、 本次審議結果以新北市政府正式公文函發,並以申請書之常用電子信箱聯繫,不再進行電話通知,請申請人留下正確之通訊地址及電子信箱以利通知。
七、 實驗教育相關訊息請至本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網站(網址:https://nee.ntpc.edu.tw/)。
八、 請務必於申請期限內完成線上申請表填寫、各項資料電子檔上傳,前述各項要件如有缺漏視同申請未完成,不進行實質審議程序。
九、如有相關疑問,請洽教育局承辦人員。
(一)國中小階段:(02)29603456分機2821 或2619倪先生或陳小姐。
(二)高中職階段:(02)29603456分機2653 葉小姐。
申請公告須知(115-1機構).pdf
(給申請人)機構申請系統操作步驟(115-1機構).pdf
表件1:實驗教育計畫書(115-1機構).rtf
表件2:教學資源及師資之相關資料(115-1機構).rtf
表件3:機構地址及位置略圖(115-1機構).rtf
表件4: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含權狀坪數、建物使用類組、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證明文件)及教學環境照片(115-1機構).rtf
表件5:經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退)費規定(請詳列各年度收入與支出明細)(115-1機構).rtf
表件6:非營利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115-1機構).rtf
表件7:擬聘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相關資料(115-1機構).rtf
表件8:非營利法人同意申請證明文件(含最新章程及法人決議申辦機構實驗教育之會議紀錄等)(115-1機構).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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